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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4]35号颁布时间:2004-02-10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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