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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5]81号颁布时间:2005-08-12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文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提高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遵从度,堵塞个体税收的管理漏洞,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的监控范围。主管国税机关在发放税务登记证时,税收管理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进行巡查,切实掌握其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 
  二、科学核定税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测算定税系数,对辖区内所有的个体户,通过统一的电子定税软件自动生成核定税额,并将全部定税结果在办税服务厅或纳税人较集中的场所进行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纳税人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定税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税额核定。税收管理员应当全面掌握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动和定税参数等情况,依托信息化手段,实行分类管理。
  三、严格纳税申报。在核定期内,对未达到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简并申报的办法,即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一年内至少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1次,其填写的《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视同纳税申报表。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笔开具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填写的《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也可视同纳税申报表。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征税,对拒不申报纳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税收管理员应当及时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四、加强发票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在保证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和版面限额制度。税收管理员要在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中积极推行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面,督促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实行以票控税。
  五、做好纳税服务。各地国税机关在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不得轻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涉税服务工作,而应为其提供针对性较强的个性化服务,为其排忧解难。
  六、认真落实管户制度。各地必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片、段等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税收管理员。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管理的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增强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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