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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217号颁布时间:2005-07-25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2005]31号)精神,现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全省范围内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和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今年暂不年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内容
  1.检查税务师事务所主要内容:
  (1)有无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特别是有无依靠税务机关进行强制代理、以费抵税行为;
  (2)办公地点是否在税务机关大楼内;
  (3)有无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立代理窗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共享设备代开票点除外);
  (4)有无只收费、不服务行为;
  (5)有无违反代理协议行为。
  2.检查税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主要内容:
  (1)有无代理收入与税务机关进行分成;
  (2)有无超过当地市场标准向税务机关高额支付各种租赁费;
  (3)有无以其它名目违规向税务机关及公职人员支付费用;
  (4)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会计报表、缴纳会费、网络费。
  3.检查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主要内容:
  (1)重点检查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事务所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2)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
  (3)重点检查分支机构注册税务师是否达到2人;
  (4)有无只收管理费,对其分支机构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不予以统一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
  4.税务师事务所其他方面的检查:
  (1)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2)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是否有70岁以上人员;
  (3)注册资金是否由注册税务师出资;
  (4)注册资金是否到达规定标准,并到了位;
  (5)税务师事务所有关变更事项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6)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否规范;
  (7)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是否建立健全业务工作规程;
  (8)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是否实行工作底稿逐级复核;
  (9)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是否实行业务报告三级审核签发;
  (10)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是否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系统;
  (11)税务师事务所是否进行团体会员登记。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
  1.执业资格是否具备:
  (1)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2)注册税务师是否专职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有无只挂靠不执业的;
  (3)注册税务师有无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并出资;
  (4)注册税务师有无虚假出资的情况;
  (5)有无未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进行执业;
  (6)注册税务师有是否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7)注册税务师是否进行个人执业会员登记。
  2.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1)执业中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2)执业中有无违反注册税务师业务规程、执业准则行为;
  (3)执业中有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年检结果处理原则
  (一)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
  1.在税务机关大楼内办公;
  2.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代理窗口;
  3.强制代理;
  4.只收费不服务;
  5.以费抵税;
  6.与税务机关进行代理收入分成;
  7.向税务机关高额支付各种租赁费;
  8.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规定标准;
  9.注册资金未达规定标准;
  10.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11.虽经批准但未达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的分支机构;
  12.未上报年度会计报表、缴纳会费、网络费;
  13.税务师事务所内超过70岁仍有注册税务师执业;
  14.未进行会员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责令停业整顿:
  1.分支机构一年内存在两次以上执业质量问题的;
  2.限期整改的事务所,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
  (三)立即撤销或解除分支机构:
  1.未经批准自行设立或挂靠的分支机构;
  2.只收管理费,但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完全独立的分支机构。
  (四)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1.分支机构一年内存在两次以上执业质量问题,情节特别严重的;
  2.限期整改的税务师事务所,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进行停业整顿,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五)取消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
  2.年检未通过的税务师事务所;
  3.年检未通过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4.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
  5.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六)提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已查清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年检通过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对年检通过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其执业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对年检通过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其执业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八)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合格A级单位评定:
  年检时,全部内容一次检查完全合格,且2004年税务代理业务收入超过150万元、及所内从业人员年均收入不少于5万元、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有关媒体公示一周合格。
  四、年检时间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年检的时间为2005年7月10日至9月30日。省里把年检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31日前为省局、市(州、直管市)部署阶段;
  第二阶段:8月1日至31日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自改,县(市、区)检验阶段;
  第三阶段:9月1日至30日为省、市(州、直管市)检验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服务税收社会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是保证服务税收社会中介机构更好的完成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任务的重要保证,是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达成的共识。
  (二)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认真自检、自纠,绝对不能走过场。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本所的情况,制定年检计划,明确人员、明确任务、明确时间、明确要求,所长要亲自抓,确保年检不走过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对本单位和自己的情况最清楚,哪些符合行业规定,哪些不符合行业要求也最明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年检内容,逐个对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行业规定的逐个自纠。为避免后患,决不放过任何遗留问题。各税务师事务所完成自检工作后,于8月20前要将自检报告及有关表格报当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凡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的,均按未通过年检处理。
  (三)市、州、县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抓好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是税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州、直管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的安排,对辖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进行具体布置,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县(市、区)税务机关是年检检验的最基础单位,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收到税务师事务所自检报告后,与当地地税征管部门取得联系,共同按照年检的规定认真审核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情况,并实地逐个进行检验。县(市、区)年检结束后,市、州、直管市税务机关要组织人员逐所进行验收,并于9月10前将有关报表和总结报告报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年检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不合格者认定为合格,如发现此类问题都将被追究有关责任。
  (四)各市、州、县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都要作好迎接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的准备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今年第四季度,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地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请各市、州、县税务机关及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都要认真进行年检,给国家税务总局的检查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为注册税务师事业创造一个健康的环境。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1-4)(略)
   2.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1-2)(略)
   3.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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