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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78号
颁布时间:2005-03-1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5]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做出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统一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税务行政收费公示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收费标准进行了核定,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认真执行。
二、各地不论是新印制的发票还是原印制未收取工本费库存的发票,都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执行,按原规定已收取的工本费不补不退。
三、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开税票上缴中央国库,不得以收据或自制凭证代替税票使用,也不得将收取的发票工本费不上缴中央国库。
四、各地因纳税人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实需要增加票种和增减联次的,须经省局批准,比照已核批相似规格票种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鄂国税函[2004]323号文件的要求,在发票发售场所做好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并在4月份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向纳税人和社会广泛做好宣传工作。
六、为了便于纳税人缴费、税务机关核算,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中“分”的金额部分可以不收,比如60开3联的收费标准是1.96元/本,如果不收“分”的金额部分,就只按照1.90元/本收费和核算。
七、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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