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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国税函[2004]184号颁布时间:2004-10-10

     2004年10月10日 武国税函[2004]184号 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税系统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为纳税人 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在我市规 范运行,特制定《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操作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在实际操作中若遇到问题,请及 时与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 附件: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税系统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为 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 (以下简称“网上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认证是指由纳税人通过扫描或键盘录入方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联上的七要素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 金额、税额)和84位密文转化为电子信息,并将电子信息在严密的安全机制下,通 过Internet网络传输到国税机关,再经过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对84位密 文解密还原后,与相应的明文内容进行自动对比,产生认证结果,同时将认证结果回 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式。   第三条 网上认证软件指定使用北京天畅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天畅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和中税华通技术开发公司与航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开发的《中税华通-航天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 (武汉版)。   网上认证系统的通用设备主要包括PC机(配置要求:CPU赛扬1.2G以上, 内存128M),具备登录Internet的网络条件,专用设备主要指扫描识别设备。   第四条 网上认证系统适用于具备上网条件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它的推广运 用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网上认证 所需软硬件设备,如:PC机、扫描仪、网卡、杀毒软件、防火墙等,由纳税人按照 市场原则自行选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推销,凡纳税人所购设备能满足网上认 证技术要求的,各网上认证系统软件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不得拒绝安 装调试。   第五条 网上认证系统的推广运用由市国税局统一领导,各级国税机关有计划、有 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六条 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网上认证系统推广应用的组织和开户登记工作;   各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负责网上认证系统数据的采集、维护和日常 管理;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网上认证系统税务端的技术维护和管理工作;   开发单位负责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的软硬件安装和技术维护,并协助市局信息中 心做好网上认证系统税务端的技术维护工作。   第二章 用户登记   第七条 需要使用网上认证系统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 息企业采集系统开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报主管国税机 关。   第八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开户登记表后,应在七日内对纳税人的开户 登记表和应具备条件等内容进行调查,符合要求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传递 给所属区局、市局直属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登记表”的次日8:00-9:00时,运用 网上认证系统税务客户端软件,为纳税人进行网上认证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登 记和企业用户开户登记,核定每户纳税人单张发票最大提交次数为2次。并打印《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开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两 份,一份传递给服务单位。   第十条 服务单位根据“通知书”在三日内上门安装、调试网上认证系统企业客户 端软硬件。   第十一条 网上认证纳税人一旦开通即可进行抵扣联网上认证。网上认证纳税人选 用的网上认证系统通、专用设备的种类、型号必须报区局、市局直属分局流转税管理 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网上认证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 息企业采集系统销户登记表》(见附件2)报区局、市局直属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在网上认证系统中注销该网上认证纳税人网上认证登记。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三)要求使用其他认证方式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网上认证系统或在使用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被国税机关 注销网上认证登记的。   第三章 网上认证   第十三条 网上认证纳税人在每天任意时间段上,均可按用户名和密码(企业第 一次登录后须将原国税机关在开户时所提供的初始用户名和密码进行修改)登录到市 国税局网上认证系统,将当月收取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扫描设备进行扫 描识别和提交认证。   第十四条 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的认证方式包括实时(在线)认证和批量认证两种。   实时(在线)认证即对每份发票的数据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后,立即提交市国税 机关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批量认证即完成对多份发票的数据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后,一次性批量提交市国 税机关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第十五条 网上认证的抵扣联必须是在票面84位密文和专用发票抵扣联上主要信 息清晰的情况下方可认证,严禁将非防伪税控发票提交到系统中。   第十六条 网上认证纳税人在由于发票褶皱、搓揉等原因难以扫描识别,或者扫描 设备发生损坏等情况下,也可采用键盘录入抵扣联票面84位密文信息和明文信息, 并形成相应电子数据传输给市国税局网上认证系统的方式进行网上认证。   第十七条 网上认证纳税人对于在认证过程中因“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 文与明文相比较,仅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造成的认证不通过,不得强行修改发票 代码、号码使其通过认证系统达到认证通过,对于认证不通过的发票一经确认,网上 认证纳税人必须在接收到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区局、市 局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   第十八条 网上认证纳税人当月收到属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 联,必须在当月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   第十九条 网上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为该纳税人收受的抵扣联发票,对 于纳税人在未认证就丢失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必须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由主管 国税机关确认,在取得销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 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情况下,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 根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 款抵扣的合法凭证。   第二十条 网上认证纳税人应于每月纳税申报前按月打印申报所属月份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认证结果清单》(以下简称“结果清单”),并把 抵扣联发票按照“结果清单”顺序装订成册备查。“结果清单”上如需加盖税务部门 业务专用章的,由纳税人向其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预约,在区局、市局 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打印盖章;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未在 “结果清单”上列明或“结果清单”上所列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一律不予申报抵扣。   第二十二条 各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在每天上午 8:30前,通过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认证结果统计,并打印出认证不符、密文 有误和无法认证的发票明细清单,及时通知纳税人将有问题抵扣联原件报送所属区局、 市局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若有需要上门通知纳税人的情形等,所属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计划征 收部门可以采取工作联系单方式传递给其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上门催 办,并及时返回催办结果。   第四章 认证结果处理   第二十四条 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一、认证通过:经认证,发票密文和发票明文数据完全一致的属于正常认证结果, 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申报抵扣。   二、认证不通过:经认证,发票密文和发票明文数据不完全一致或无法认证的属 于非正常认证结果,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 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仅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经所属 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确定后,纳税人可退回销货方要求重新开具。   2、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 不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 送交所属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确认后转稽查局查处;对密文有误或认证 不符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立即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所属 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计划征收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稽查国税机关应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30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局信息中心指定专人按日做好数据备份。   第二十七条 开发单位应与纳税人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 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并负责对实行网上认证纳税人的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发单位培训、维护的收费标准应经有关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市国税 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网上认证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开发单位应于24 小时内给予答复处理,并于次日将处理的结果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 采集系统故障处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报送至市国税局。发现重大问题由主管 国税机关、开发单位24小时内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对开发单位的监督工作,督促其不断提高技术 培训、安装调试和技术维护等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开户登记表》(略) 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销户登记表》(略) 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故障处理情况登记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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