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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武国税函[2004]171号
颁布时间:2004-08-27
2004年8月27日 武国税函[2004]171号 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 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湖北省国家税 务局统一印制了《湖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发票》是增值税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凭据,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而开出的《统一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 机关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对《统一发票》进行严格管理。 二、《统一发票》仅供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 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三、《统一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 联,第四联为记帐联。 四、从2004年9月1日起,我市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时,一律开具《统一 发票》。向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销售废旧物资时,开具普通发票。 五、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湖北省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 2004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需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一律凭 《统一发票》抵扣联抵扣。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统一发票》使用资格进行清理, 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统一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对未享受增值税减免优 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发售《统一发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 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 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涉嫌虚开废 旧物资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动态掌握企业的 生产经营情况。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 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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