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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鄂地税发[2003]97号
颁布时间:2003-09-16
2003年9月16日 鄂地税发[2003]9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8月30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 谈会精神,省委常委专题会议研究落实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形成了 [2003]27号会议纪要,对有关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将有 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省新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 (一)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原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2002年6月6日鄂政办发[2002]44号文件下发以后至 2002年9月30日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从事个体经营未领取 优惠证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三)1998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和 在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一直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的执行界限。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原来 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进一步明确为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 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的相应的税收政 策优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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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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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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