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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3]63号颁布时间:2003-06-16

     2003年6月16日 鄂国税发[2003]63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就有关问 题补充如下:   一、企业按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 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有效发票,按实际 发生数额,准予税前扣除,但最高扣除标准不得超过人均每月200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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