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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1]197号颁布时间:2001-11-05

     2001年11月5日 鄂国税发[2001]19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 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2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 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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