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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51号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鄂地税发[2003]5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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