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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438号
颁布时间:2000-12-26
2000年12月26日 鄂国税函[2000]438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5号),明确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 除问题,现就有关内容摘转如下: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考虑到 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 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 请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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