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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34号
颁布时间:2001-01-17
2001年1月17日 鄂国税函[2001]34号 武汉、十堰、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函》 (长财[2000]488号),要求对其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 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 件规定,经研究,同意长江水利委员会2000年度向所属的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分别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00万元、100万元。汉 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2000年度在规定标准内上交 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对上述两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 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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