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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1]546号
颁布时间:2001-12-29
2001年12月29日 鄂国税函[2001]546号 武汉市、上海市、深圳市、陕西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341号)。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 关规定及授权,经审核,同意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 构管理费83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级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提取的管 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金额 企业所在地 中建三局三公司 432 武汉市洪山区 中建三局四公司 80 武汉市江夏区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公司 89 上海浦东新区 中建三局深圳装饰公司 80 深圳市罗湖区 中建三局金属结构工程公司 10 武汉市江夏区 中建三局西安分部 20 陕西省西安市 中建三局建研院 30 武汉市洪山区 中建三局设计院 8 武汉市洪山区 深圳现代监理公司 80 深圳市罗湖区 厦门建设公司 10 福建省厦门市 合计 83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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