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394号
颁布时间:2001-10-31
2001年10月31日 鄂国税函[2001]394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1]5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 公司按60%比例就地预缴,其他各支公司依所得税政策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