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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436号
颁布时间:2001-11-19
2001年11月19日 鄂国税函[2001]436号 海南省、福建省、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 理费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29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及授权,经 审核,同意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350.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 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提取的管理 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 位 金额 企业所在地 一冶四公司 169.2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路桥公司 93.2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地下工程公司 11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海南开发公司 2.5 海南省海口市 一冶深圳南方实业公司 30 广东省深圳市 一冶厦门公司 25 福建省厦门市 福州一冶建设公司 5 福建省福州市 上海建安公司 15 上海市 合 计 350.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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