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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105号
颁布时间:2000-03-08
2000年3月8日 鄂国税函[2000]105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1999]8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 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农村信用社年度终了未上交的管理费应纳入应纳 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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