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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鄂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165号
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鄂国税函[2001]165号 武汉市、荆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 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140号)规定,同 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鄂所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2000年度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分别为850万 元、19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请通知所属,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 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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