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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提取烟叶经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66号
颁布时间:2001-02-15
2001年2月15日 鄂国税函[2001]66号 武汉市、十堰市、襄樊市、孝感市、宜昌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随州市国家 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关于向省内产烟县(市)公司及烟厂提取 2000年度烟叶经管费的请示》(鄂烟财[2001]第7号)。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 177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1999]17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 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省内产烟县(市)公司及烟厂提取烟叶经营管理费 1757.75万元。省内产烟县(市)公司及烟厂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烟叶经营管理 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烟叶经营管理费,应进行纳税 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烟叶经营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烟 叶经营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2000年度各产烟县市经营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 位 销售金额 烟叶经营管理费知除额 利川市 4280 64.2 咸丰县 6568 98.5 巴东县 4798 71.97 宣恩县 5740 86.1 恩施市 12440 186.6 鹤峰县 4825 72.3 建始县 9670 145 来凤县 2060 30.9 五峰县 2670 40 长阳县 561 8.4 兴山县 3293 49.3 秭归县 2800 42 襄阳县 2465 36.98 南彰县 1293 19.3 保康县 4630 69.45 老河口市 1585 23.7 枣阳市 620 9.3 随州市 793 11.8 大悟县 900 13.5 团凤县 664 9.9 竹山县 1827 27.4 竹溪县 441 6.6 郧西县 1039 15.6 合 计 75962 1139.35 附件:2000年度各烟厂烟叶经营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 位 调入金额 烟叶经营管理费扣除标准 武汉卷烟厂 20395 203 襄樊卷烟厂 6700 60 当阳卷烟厂 6300 60 三峡卷烟厂 10000 100 红安卷烟厂 3000 30 枣阳卷烟厂 4900 49 广水卷烟厂 3748 37.4 利川卷烟厂 2500 25 来凤卷烟厂 600 6 建始卷烟厂 2500 25 咸宁卷烟厂 2537 23 合 计 63180 618.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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