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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467号
颁布时间:2001-12-04
2001年12月4日 鄂国税函[2000]467号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黄冈市、随州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烟厂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的函》(鄂烟财[2001]102号)。根据《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1996] 458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1999]17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 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 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 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 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本年预计销售收入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额 武汉烟厂 303579 530 襄樊烟厂 116530 280 三峡烟草有限公司 71280 200 红安烟厂 48359 100 广水烟厂 422551 120 利川烟厂 43118 120 来风烟厂 23399 50 省烟草进出口公司 15000 400 合计 663816 18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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