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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2]356号
颁布时间:2002-12-20
2002年12月20日 鄂国税函[2002]356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2]246号)收悉。根据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 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该工程局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 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 整。该工程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工程局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 得税。 附件: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名称 所在地 准予扣除金额 中建三局三公司 武汉市 470 中建三局四公司 武汉市 102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公司 上海市 90 中建三局深圳装饰公司 深圳市 90 中建三局金属结构工程公司 武汉市 10 中建三局西安分部 西安市 20 中建三局建研院 武汉市 25 中建三局设计院 武汉市 8 深圳现代监理公司 深圳市 80 厦门建设公司 厦门市 10 合计 90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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