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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2]114号颁布时间:2002-04-08

     2002年4月8日 鄂国税函[2002]114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37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 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 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向所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22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纳管理费(具体分摊明细表见附件),准 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 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2001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应上交管理费 中港第二航务局第一工程公司  武汉市解放大道2639号  367 中港第二航务局第二工程公司  重庆市大坪长江支路27号  647 中港第二航务局第三工程公司  江苏镇江市运河路90号   310 中港第二航务局第四工程公司  安徽芜湖市长江路231号  431 中港第二航务局第五工程公司  武汉市解放大道2643号  323 中港第二航务局第六工程公司  武汉市青山二街坊13号   100 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武昌民生路647号  22                     合计       22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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