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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33号
颁布时间:2003-04-07
2003年4月7日 鄂地税发[2003]33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仍按鄂地税函[2001]90号文件的规 定执行。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适用于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 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情形。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负责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分别为: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基层征管单位)负责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调查、审核、呈报和审批结果告知 纳税人的职责;县、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呈报的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 批的职责。 第四条 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重大灾 情、事故报告,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 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审查。审查合格 后,纳税人应当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管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 额和期限签署意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逐级审核(审批)。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4日内 完成审查、呈报工作;县(市)、市(州)地方税务局收到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延期申 请审批报告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核、呈报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收到市(州)地方税务 局延期申请审批报告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批、回复工作。 第七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不予批 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缴纳税款期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涉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各级地税机关都应在税收征管资料(档案) 中设立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资料(档案)项目。内容包括《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登记清册》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应当实施跟踪管理,延期届满必 须及时征缴入库,并将执行情况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或者不按时限将延期税款征收入库的行为,一经发 现,应立即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发展较快的市、州,可利用全省地税征管信息系统 试行网上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2.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登记清册(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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