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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中加强涉农税收征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29号
颁布时间:2003-04-02
2003年4月2日 鄂地税发[2003]29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今年3月24日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进 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强涉农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 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减轻农民负担的 治本之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落实到位,促进农村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各级地税部门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一步规 范税收执法行为。要切实抓好农村私人建房税收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不得将农村建房 户认定为纳税人或作为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坚决纠正课税主体错位问题;要严格执 行车船使用税征税政策,不得变相摊派税款,坚决杜绝车船使用税代征中的平摊现象; 要继续做好停征屠宰税的工作,各地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征收屠宰税。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维护执法主体地位,不得将收入任务和税收征管甩给代 征组织和个人,严禁以行政措施取代税收政策,严禁以收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 收费。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加大涉农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强化法制教育,切实提高基层税务 干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落实好各项涉农税收政策,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利益对 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违反税法规定征税,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格按执法责任制 追究责任人过错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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