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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102号
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102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全 省国税工作会议和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的要求,省局决定分级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册 籍和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征管范围,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各级国税部门要十分重视企业所得税税 源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征管 范围的规定,建立健全的税源监控体系。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户建立税源册籍,做到 户数明、税源清,所有税源户的情况必须纳入微机监控管理。各市州、林区、县(市) 国税部门要掌握本地区纳税户数、行业分布、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 积累、整理有关税源档案资料。 二、分级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册籍。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税源都要建立税源册籍; 各县(市)国税部门应对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企业建立 税源册籍;各市州国税部门应对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立税源册籍; 省局对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立税源册籍。省局的税源册籍为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税源清册》,请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2000年度汇算清缴检查 结论准确填报,由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和省直属征收分局于5月15日前 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税源清册》为年度报表,由各地根据上述标准于年度汇算清 缴结束后进行填报,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企业,自2002年起纳入此表范围。 三、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 虽然达不到500万元,但属各地的重点税源企业(武汉市前20名,宜昌市前10 名,十堰、襄樊、荆门市、省直属征收分局前5名,其余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前3 名),作为省局重点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请各地按上述标准提出本地的重点税源名 单,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局,经省局审核确定后下达,重点税源企业采用每年确认 一次的方法,各地在每年上报税源汇总表的同时上报重点税源企业名单。 四、实行季度快报制度。省局掌握的重点税源企业统一按照《湖北省企业所得税 重点税源季度快报表》填报,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此外各 地在汇算请缴结束后应报送年度重点税源分析。由于今年重点税源企业名单有待5月 份才能确定,因此各地从第二季度开始上报此表。 五、加强税源统计分析。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源报表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 负责此项工作,不断提高报表质量,要充分利用税源册籍和重点税源资料,作好统计 分析工作,为组织收入和加强管理提供准确的依据。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税源清册》和《湖北省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季度快报表》的 报送采取上报电子文档的方式,同时报送正式件。快报表和税源请册的样表在省局广 域网“CENTRE\所得税”的目录下,请各地依此填报;各地通过网络上报的报 表也报送于此。 本通知下发后,原《重点税源户情况统计表》和《重点企业所得税月进度快报表》 停止报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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