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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332号
颁布时间:2001-08-23
2001年8月23日 鄂国税函[2001]332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抄送我局的《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1]551号)规定,现就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 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号)第一条规定的“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 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是指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权限应在债转股实施工 作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 二、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经贸等部门批准企业馈转股的批复文件; (二)所欠债务已经停止计息; (三)国有产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四)债转股企业已按规定或协议进行账务处理; (五)企业重新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 三、债转股实施工作未全部完成的企业,其所得税征管权限已按财税[2000] 2号文件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的不再调整;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债转股实施工作按照 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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