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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车辆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17号
颁布时间:2003-02-28
2003年2月28日 鄂地税发[2003]1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政策,加强货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现行 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货运车辆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的有关税收问 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 (一)单位或个人以承包、承租方式取得运输经营权,从事货运业务,承包人或 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 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以下情形除外: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以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 相关的法律责任,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发包人或者出租人的财务会 计核算,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利益分配是以发包人或者出租人的 利润为基础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凡符合认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情形的,发包人或者出 租人发包、出租运输经营权向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收取的承包费、承租费,应按“服务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认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发包人或者出 租人收取的承包费、承租费,属于运输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个体经营者利用拥有的车辆(包括购买、租赁等其他方式取得的)以挂靠 方式从事货运业务,挂靠经营者个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上述所称“挂靠”,是指个人(挂靠经营者)通过契约的方式,在约定期限内将 拥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取得运输公司的冠名权、营运证,从事运输劳务活动, 运输公司不承担挂靠经营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二、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经营者从事货运业务,取得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分别 向其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人、 承租人应向发包人、出租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挂靠经营者应 向个人居住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 (一)以承包、承租方式取得运输经营权提供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持有 关证件向其发包人、出租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个体经营者利用自有车辆以挂靠方式提供运输劳务的,无论车籍如何,均 应持有关证件向其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车籍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外来挂靠车辆的税收管理,对提供运输劳 务的个人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的,可对已发生的前期税款进行 征收,并将有关资料函告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税务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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