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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系统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72号
颁布时间:2002-11-28
2002年11月28日 鄂地税发[2002]172号 随着保险行业管理的不断加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 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系统财务管理相继实行集中管理方式,以市、州分公司为单位组建 财务中心,各县(市)支公司实行报帐制,不再单独进行核算,所有保费业务收入、 营业支出、费用开支等集中由财务中心进行核算。为便利纳税人和有利于加强税收管 理,依据税法规定,现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北省 分公司系统保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产、 人寿保险行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后,保险业务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和营业税纳 税义务人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县(市)人民、人寿保险支公司仍应按规定向所在 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鉴于财产、人寿保险系统保险业务实行市、州分公司统一核算,县(市)支 公司不再单独建帐的实际,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 北省分公司系统税收的稽查由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行市、州为单位统一核算,类似财产、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其他各类 保险公司,其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管理比照本通知一、二条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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