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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13号
颁布时间:2002-06-28
2002年6月28日 鄂地税发[2002]11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0]7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农村税费试点。6月21日,省委、省政府以鄂发[2002]10号文印发了《湖 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现将农村税费改革有关屠宰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鄂发[2002] 10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取消和停止对屠宰、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 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二、各地在取消和停止征收屠宰税后,要迅速组织专班进行清理、检查、督导, 对已征收的屠宰税要及时入库,对屠宰税代收代缴人员领取的税收完税凭证、有关票 证和代征的税款要清理结算,对发给代收代缴人员的代收代缴证件予以收回,确保政 策的贯彻执行。 三、取消和停止征收屠宰税后,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 格执行政策认真做好夏征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办发电[2002]26号)要求,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 做好农村税费征收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有力措施,坚 决杜绝发生恶性案件,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做好农村税收工作,切不可因税 收任务,加重农民不合理负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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