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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390号
颁布时间:2000-12-25
2000年12月25日 武地税发[2000]390号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 扣缴营业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3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 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对所管辖的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的情 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按要求填报《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情况清查表》,于20 01年元月20日之前报市局。 二、对应作退库处理的,填报《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营业税退库审批表》,连 同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已征税款税票复印件一并报市局批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3日 国税发[200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 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时有争议。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 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 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 税。 二、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 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1999年10月1日(以海关 报关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上述软件自用,无论是否征税,均不再进行补、退税 款处理;1999年10月1日以后国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费征收了营业税 的,应作退库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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