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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税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30号
颁布时间:2001-02-14
2001年2月14日 武地税发[2001]30号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市稽查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 政策的通知(武政[200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 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础(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 干政策的通知 2000年11月9日 武政[2000]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的建设步伐,促进 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就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 策通知如下: 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免收土地 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复垦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由财政列专项经费补贴光 电子信息企业研究、生产用地的耕地复垦费。 二、东湖开发区可集中办理新成立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项目立项等 手续,符合条件的5日之内办妥全部有关手续。 三、投资者在东湖开发区内注册登记有限公司,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 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营运两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住宅作为企业注册 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 四、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到东湖开发区创业,保证其来去自由,个 人所得合法收人汇出不受汇兑限制。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东湖开发区从事光 电子信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 开办公司(企业)的,其所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东湖开 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可享受东湖开发区鼓励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对在东湖开发区内从事电子信息项目研究、开发和投资的归国留学人员,符 合一定条件的,将通过“武汉海外学人创业投资资金”提供资助。 六、以知识产权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 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以职务发 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 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 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 在3至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 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七、以知识产权作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可以个人的名 义特有公司的股份,其所占股份比例由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共同约定。 八、鼓励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员、 经营管理者实施或股激励。 九、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电子信息企业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包括主板市场和 第二交易系统发行股票直接融资,支持光电子信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十、建立光电子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 种子资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 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十一、市科技三项费将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项目及产品的开发研究和产业化。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和参与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参与 光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享受光电子信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由政府设立光电子信息产业专项扶持基金,新办的光电子信息企业自认定 之日起,5年内享受该基金按企业所缴纳的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额度的支 持。 十四、新办的光电子信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至第5 年,经批准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第6至第8处,由光电子信息产业专项扶持基金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一半补 贴该企业。 十五、光电子信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其技术转让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采取先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再由光电子信 息产业专项扶持基金补贴的办法支持。 十六、从事光电子信息领域研究开发的科研院所转制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 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光电子信息企业进口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 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可免征关税。 十八、光电子信息企业人员的培训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薪酬经税务部门认定后, 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聘用兼职科技人员的费用,可计入成本。 十九、每处定期发市东湖开发区内光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目录,政府部门通过 招标形式择优采购东湖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二十、对东湖开发区内以专线方式接入计算机互联网的用户,网络使用费给予 20%的优惠。优先为东湖开发区内企业开通宽带网,并在使用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对东湖开发区内申请新装电话的用户,初装费给予25%的优惠;对月通信使用超过 1万元的用户,给予5%至10%的优惠。 二十一、有出口创汇的光电子信息企业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由外汇管 理部门核定其外汇限额。该帐户的收入是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凡限额之内的外汇均 可保留现汇,在限额内的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 二十二、市专利资金将重点资助“武汉·中国光谷”光电子信息企业和科技人员 的专利申请。 二十三、光电子信息企业人员可在审批年内多次出境,企业因公临时出境或邀请 境外经贸科技人员(不含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来华事项随到随办。 二十四、有重要贡献的光电子信息企业人员购置商品住房时,按一定额度给予补 贴。 二十五、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持人才,以及“武汉· 中国光谷”急需的各类人才,被光电子信息企业正式录用的,人事、公安、计划等部 门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 二十六、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将重点对引进的国际、国内光电子信息领域的 中青年高级人才予以资助,包括无偿提供住房,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障等。对短期来东 湖开发区工作的高级人才、特聘专家,经认定后,每月补助1万元。对引进的博士研 究生,3年内每月资助1000-2000元。 二十七、向“武汉·中国光谷”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资额给予 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十八、依法保护光电子信息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分 支机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杜绝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十九、东湖开发区内从事其他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享受 相关优惠政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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