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240号
颁布时间:2000-01-01
2000年1月1日 鄂国税发[2000]240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0号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淇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 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 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务 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_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 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度。 (5)
上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