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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1]53号
颁布时间:2001-03-08
2001年3月8日 鄂国税发[2001]53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号《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 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于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 191号)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技向财政部收取 的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 业税”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该文件应当自从2000年6月16日起生效。对 于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仍按原营业税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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