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烟草系统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224号
颁布时间:2001-05-29
2001年5月29日 鄂国税函[2001]224号 为了规范卷烟销售行为,加强全省卷烟销售发票的统一管理,依据省烟草公司的 要求和提供的发票式样,省局将统一印制“湖北省烟草系统卷烟销货统一发展”(以 下简称统一发票人并从2001年6月1日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现将有关情况 通知如下: 一、省局印制的统一发票由印制厂家按分配的计划数量直接送到各市州、直管市、 林区发票管理部门,发票管理部门接收后要详细登记,并及时发放给各县市发票管理 部门。各县市发票管理部门接到统一发票后可直接保管、发放,也可登记后交用票单 位保管使用。 二、各级发票管理部门对统一发票的接收、保管、发放等环节均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也不得在用票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各地为此票管理所支付的费用,由省局在年度 终了后,按各地实际使用数量给予相应比例的经费补助。 三、各地再不得另行印制烟草发票,原印有的库存卷烟销货发票,可继续使用到 2001年12月31日止。 附件:湖北省烟草系统卷烟销货统一发票(略) (5)
上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下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