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1]86号
颁布时间:2001-05-14
2001年5月14日 鄂国税发[2001]86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 财税[2001]39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卞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 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 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上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