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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307号
颁布时间:2001-08-07
2001年8月7日 鄂国税函[2001]307号 (全文转发,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29日 国税函〔1999〕44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据你局反映,财政部以《关于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的批复》 (财债字〔1999〕52号)第四条规定,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核定利润 计划22亿元。上交所得税7.26亿元,请按季预缴”,对此,你局要求明确对 该行的所得税的计划和管理问题。经商财政部,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责,国有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管理,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由税务部门负责下达,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管理下达的财务 指标,不能作为税务部门征税的依据。请你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加强对交通银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据实及时将应 缴所得税款征收入库,不受有关部门对企业批复财务计划的限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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