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137号
颁布时间:2000-04-03
2000年4月3日 鄂国税函[2000]137号 (原文转发,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2000年3月7日 国税函[2000]168号 据新闻出版署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在执行中将电子出版物排除在 软件范围之外。为统一增值税政策,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 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 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 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 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 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 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1)
上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