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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23号
颁布时间:2000-01-20
2000年1月20日 鄂国税发[2000]23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国税发[1999]242号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 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 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 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 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 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 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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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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