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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11号
颁布时间:2000-06-06
2000年6月6日 鄂国税发[2000]11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 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对化肥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文件规定执行。清理的重点为小化肥改产 企业,据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我省列入国家“七五”小化肥改扩 建的项目有鄂西化工厂、京山县化肥厂、南漳县化肥厂、稀水县化肥厂、襄阳化肥 总厂、随州市磷肥厂、应城市磷肥厂、荆门市磷肥厂、枝城化肥总厂(现湖北楚星集 团)、光化磷肥厂、仙桃磷肥厂。 二、各地应将清理情况于9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 2000年5月10日 财税字[2000]69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对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 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给予免征增值税 的规定中,对改产没有明确的解释。在执行中出现了分歧。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就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 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产品是指企 业停止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后,在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当年,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内生产的上述产品。对改产以后再扩产和扩建生产销售 的上述产品,不得给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前,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上述产品免征 增值税政策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作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按本通知 的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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