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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55号
颁布时间:2000-03-17
2000年3月17日 鄂国税发[2000]55号 (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5日 国税发[2000]37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 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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