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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199号
颁布时间:2001-07-26
2001年7月26日 鄂地税发[2001]199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对延期 缴纳税款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偷窃、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贷款拖欠; (五)停工停产或半停工停产企业; (六)企业搬迁或开工初期; (七)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具体申报、审核程序 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定的缴纳期限之前, 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缴纳的 税种、税款、税款的所属时间、申请延长的期限及理由。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 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 (三)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须逐级上报审核,最后报经省地方税 务局审批执行。 三、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批准的期限负责征收入库,不 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四、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审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本通知下发后,鄂地税发(1998)246号文即行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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