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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不得抵扣用代管农电资产维护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通知
鄂国税增函[1999]34号
颁布时间:1999-11-12
1999年11月12日 鄂国税增函[1999]34号 各市、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代管农电资产维护费是电力企业在电网直供范围内,代管产权属于乡镇(村)集 体所有的高压供电设备和配电变压器,按规定从供电成本中提取用于其维护、修复、 更新的一项专项费用,根据省国家税务局鄂国税发〔1998〕343号通知精神,属非应 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电力企业用代管农电资产维护费购进的货物,属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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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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