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8]159号
颁布时间:1998-06-02
1998年6月2日 鄂国税发[1998]1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3号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 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举报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举 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内的案件,举报伪造、非法提供、 非法取得专用发票25份以内,其他发票200份以内的案件,要向地市级税务机关领 导报告;超过上述标准的,要向省局报告。 二、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的举报案件,均应填写《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 报告》,此报告表由各地稽查局自行印制。 三、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奖励办法另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国税发[98]53号)(略)
上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
下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