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期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8]280号
颁布时间:1998-09-08
1998年9月8日 鄂国税发[1998]280号 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在贝尔格莱德 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南斯拉夫和我国外交部分分别于 1997年7月21日和1997年12月3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 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应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期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略)
上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