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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消《发票购领证》收费的通知
鄂税发[1993]410号
颁布时间:1993-11-26
1993年11月26日 鄂税发[1993]410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1993年11月18日《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 的通知》规定,现就取消《发票购领证》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向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发放、换发《发票购购领证》均不得收取费用, 已发放和换发《发票购购领证》,未收取费用的,也不得补收费用。 二、对发放、换发《发票购购领证》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一次清理。收取的费用 要列入发票管理费加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发票购购领证》收费取消后,所需印制费用,从发票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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