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批发调拨棉花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3]370号
颁布时间:1993-10-09
1993年10月9日 鄂税发[1993]370号 关于棉花批发、调拨业务定期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今年已经期满。现根据国务院国 发[1993]61号《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从 1993年棉花年度起,恢复征收棉花批发环节营业税,顺加在调整后的棉花供应价 格中。在1993年9月1日前各地已经征收的棉花批发营业税,应从新的棉花年度 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或办理退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1 号)(略)
上一篇: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3]080号文的通知
下一篇: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