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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288号
颁布时间:1993-07-13
1993年7月13日 鄂税发[1993]28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2号《关于〈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薄〉 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1993]023号《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耗扣税法”改“购进扣税法”的时间问题。我省确定鄂州市从 1993年7月1日起,取消“实耗扣税法”,改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扣除税 额;其他地、市、州在今年内原则上继续实行“实耗扣税法”,从1994年1月1 日起,全部改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扣除税额。 二、关于1993年上半年结算检查问题。目前实行“实耗扣税法”的企业,不 论今年下半年适用何种计算方法,对其上半年的纳税情况要认真进行一次结算检查, 将应交税金结算清楚,具体结算检查工作,由县、市税务局组织落实,省局要求在8 月底以前完成这项工作。 三、关于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后“实耗扣税法”的征税办法问题,对于今年下半 年继续实行“实耗扣税法”的企业,一律实行“定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 其征收率按对今年上半年进行结算检查后的实际税负率确定。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 后“实耗扣说法”的计算方法,由省局另行制定下发。 四、关于实行“购进扣税法”的培训问题。全面实行“购进扣税法”是增值税计 算方法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税务部门应统一认识,加强宣传,搞 好培训,为199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作好准备。为搞好宣传,省局草拟了一份 〈增值税全面实行"购进扣税法"的宣传提纲〉,已印发给了各地,省局要求各地将实 行“购进扣税法”的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到实行增值税的每一户企业。在搞好宣传的同 时,各地应结合学习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搞好税务干部和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省局拟于九月份举办一期培训班,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活动,以适 应财务会计制度和增值税计算方法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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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在贯彻实施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过程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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