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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制烟机(零配件)统一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37号
颁布时间:1993-01-13
1993年1月13日 鄂税发[1993]37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烟机零配件生产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行业归口统一管理的 要求,结合我省烟机生产厂家不多,使用发票数量不大的情况,并进一步加强烟草机 械行业的发票控管,现决定烟机(零配件)发票由省税务局统一印制并逐级发放。 各生产厂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领新发票时,税务机关除凭税务登记证、发票准购 证外,还须凭烟机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方可发售。 烟机(零配件)统一专用发票从1993年2月1日起使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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