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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3]76号
颁布时间:1992-02-12
1992年2月12日 鄂税发[1993]76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09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 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用贷款购买的车船,省税务局(1987)鄂税字第 510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曾规定:“集体交通 运输企业用银行专项设备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贷期内,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 可比照国营交通企业的有关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鉴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 购买的车船已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集体交通 运输企业用贷款购买的车船也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 用税的通知》(1993年1月8日 国税函发[1993]09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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