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84号
颁布时间:1993-02-15
1993年2月15日 鄂税发[1993]84号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关于明确金融系统 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 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 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 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 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上一篇: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