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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溶剂油等油品产品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鄂税发[1993]36号
颁布时间:1993-01-11
1993年1月11日 鄂税发[1993]36号 最近,国家税务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炼油厂用平价油生产的溶剂油等 三种油品要求减征产品税的问题,以国税函发[1992]1699号函作了答复, 文中称:“我局国税发[1992]171号通知规定,对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平 价原油生产销售的溶剂油、润滑油、石脑油暂减按2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主要是 考虑到石化总公司外购原油的价格中包含了原油产品税,这部分税金转移到成品油价 格中后,又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了成品油产品税。因此,该公司的成品油价格中税金的 含量相对偏高,整体税收负担相对偏重。而你公司加工的原油是由油口直接移送到炼 油厂,没有征收原油产品税,税收负担相对较轻。鉴于上述情况,为使成品油的整体 税收负担基本保持平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重复征税带未的税负小平的问题,我 们意见,对你公司生产的溶剂油等三种油品不宜比照我局国税发[1992]171 号通知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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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卷烟实行在生产环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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